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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部门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所有教学内容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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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董少校) 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采取增加教育投入、严格审批权限、加强财务管理等措施,切实规范教育收费。

   上海将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或改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到学校正常教学范围,所有教学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根据意见要求,上海将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和解决义务教育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严格规范中小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现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
 

   (发表于2010年8月9日《中国教育报》第1版。)